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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我院教师条例

发布时间:2016-05-19 11:17:54 阅读量: 3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稳定、高水平、高素质、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我院办学定位的基本图景、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等文件精神,特编写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取得国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教师,或签订一年期以上聘用协议的专职教师(均含在学院见习、实习期的专职教师),担任专业主任的教师,正式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分院领导及学院领导。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院必须确保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  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教师有权享有学院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学院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安排的寒暑假带薪休假。

  (二)为保障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学院将提供所需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教学后勤服务等各类基本软硬件条件;并随学校发展,将提供更好的教学条件和服务。

  (三)为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素养,学院将对教师开展各类培训,组织各类教研、学术、学习会议和活动;

    学院将通过各种规范和制度促进教师学习、提高,经过综合评估,组织有条件的教师参加提高学历的系统进修、学习;

    学院通过各种规范和制度激励教师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思想品德综合水平,及时组织职称申报和评优、评先进活动。

    教师在学校应当受到领导、管理人员、工人和学生的尊重。

    教师应当享有在各类组织生活中发表建议、意见和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应当享有在工会中参与各类活动的权利,享有有关福利。


                                                   第三章 职务和聘任

    第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七条 取得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国家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八条 新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参加并通过实习期内各项培训考核,经过一定周期的辅助教学工作的教学实践,取得国家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九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受聘相应职务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国家正式授权的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同级以上(含同级)职称,或本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海南大学我院教师低职高聘资格条件》评定的同级任职资格;由学院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依照教师的任职条件和任期予以聘任。

    第十条  不同教师职务的聘任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 助教

    1.必须能在讲师以上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授课任务,具有讲授2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教学质量为学生所接受,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综合考核合格以上。

    2.应当努力提高本学科理论水平,理解并践行学院办学理念、育人模式、本专业培养目标和计划,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参与课程建设并有所贡献。

    3.应当关注本学科科研,为开展科研作准备,并至少应当在本院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专题论文。

    4.必须接受并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任务。

    (二)讲师

    1.必须能独立承担一般课程,能作为重点课程骨干教师独立授课,能指导助教讲授一般课程,具有讲授至少3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教学质量为学生所接受,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综合考核合格以上。

    2.应当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并不断提高本学科理论水平,全面理解并主动践行学院办学理念、育人模式、本专业培养目标和计划,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参与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并有较大贡献。

    3.应当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参加本学科科研,并作为参加者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

    4.必须接受并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任务,应当努力具备担任专业主任助理的能力,在学院安排此类任务时能作出成绩。

    (三)副教授

    1.必须能负责重点课程,指导讲师和助教完成重点课程教学任务,具有讲授4门一般课程或2门重点课程的知识和能力,本人教学质量评价良以上,综合考核良以上。

    2.应当掌握本学科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全面深入理解并带头践行学院办学理念、育人模式、本专业培养目标和计划,具有负责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的能力,在学院安排此类任务时能作出成绩。

    3.应当主动开展并能组织指导青年教师参加本学科科研,并作为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提倡努力争取获得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争取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4.必须接受并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任务,应当具有担任专业副主任以上职责的能力,在学院安排此类任务时能作出成绩。

    (四)教授

    1.必须能负责重点示范课程,指导讲师和助教完成重点课程教学任务,具有讲授4门一般课程或2门重点课程的知识和能力,本人教学质量评价良以上,综合考核良以上。

    2.必须掌握本学科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对于教学创新、课程创新应当有独特的理解,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必须对学院办学理念、育人模式、本专业培养目标和计划有全面深入理解并带头维护,具有负责课程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发展战略和计划的能力,在学院安排此类任务时能作出成绩。

    3.应当积极组织本学科科研,并作为负责人较高质量较多数量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具有组织多人多层次教师参加的较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并有实效。提倡努力争取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争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省级奖项,作为参与者获得国家级奖项。

    4.必须接受并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任务,应当具有担任专业主任以上职责的能力,在学院安排此类任务时能作出较好成绩。

    5.提倡拓展国际视野,对现代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对本学科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有深刻了解,并有系统及创新的见解。具有担任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的能力,在学院安排这一职责时能通过努力,将本学科带上一流水平。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理解并践行学院办学理念、育人模式、本专业培养目标和计划,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并有所贡献。在本岗位志业、敬业、专业、乐业,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有责任心。必须严格执行《海南大学我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和聘书要求,服从分院和教务处安排,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并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一)教师应当了解本专业课程体系,承担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教师还应当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本人所承担课程在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深入理解本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求、方法、重点内容。

    (二)以课堂教学为中心,教师必须规范完成课前准备、课堂讲解、课后练习等各个环节的教学任务,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教学态度认真端正,精神饱满,备课充分,内容熟练;教学目标明确,基本概念和原理讲解准确清楚,重点突出;注重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善用启发式,重视科学思维方法的培养。结合课程教学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手段,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要求并督促学生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教师应当按要求做好答疑、讨论、实验、测验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布置并批改学生作业,特别重视考试的命题、考场监督、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工作,杜绝作弊,不准发生任何弄虚作假的事故。

    (三)教师必须按规范做好实验、实训和实习等教学环节。应当重内容、重时效、重实效。按照学院办学理念和育人模式,教师应当特别重视增强自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新知识、新技能,应当边学边教,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四)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课程设计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必须履行的具体职责及要求(详见《海南大学我院教师岗位职责》)。

    (五)不准发生《海南大学我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规定》中所认定的各种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尊重爱护学生,注重人格培养,教书育人,应当成为学生做人和读书的老师和朋友。教师应当注重自我修养,按“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具有公德水平。提倡教师提高思想道德和学养水平,关心热爱学生,成为学生成长的导师。成为学生的楷模和导师,自觉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民主生活。

    (一)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在身正重范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法制教育,对学生进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教育,及政治思想、道德品德、科学技术教育,带领、影响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二)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情感、心理、体质、学习能力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提倡教师理解学生,主动与学生沟通,能被学生视为知心朋友,但教师不应当随意附和学生违背法律、公德、校规、事实的言论,纵容学生做违法、违规、违纪之事。教师不准侮辱学生,不准体罚学生。

    (三)教师应当学习和践行与教师身份相符的礼仪,行为得体,言谈文明。提倡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提高审美能力,在教学及公共场所服饰大方、仪表端正、言谈文明、行为得体。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实践和自学、在职或脱产培训,提高本专业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提升学历和学位。

    (一)教师应当结合教学开展教学研究,进行以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改革为核心的教学改革;鼓励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成果;提倡争取省有关部门及更高级别教学研究课题;提倡在取得重要教学研究成果基础上,积极申报并取得各级教学成果奖项;

    提倡建设精品课程;

    提倡在有需要、有规划、有实践、有评价前提下,编写教学讲义,成熟时以教科书形式正式出版;

    提倡积极参加教学技能竞赛,提倡指导学生参加各类课外学习和科研竞赛,争取优异成绩;

    (二)教师应当结合本人从事专业及专业教学,从事学科及岗位,开展本学科、本专业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鼓励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提倡争取省有关部门及更高级别研究课题;在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基础上,积极申报并取得各级成果奖项;提倡利用科研经费参加各种重要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

    (三)提倡教师学习相近、交叉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优化知识结构。

提倡理工教师要有人文社科素养,人文社科教师要有科技素养。全体教师均应具有基本外语能力,运用计算机工具能力、中文写作表达能力。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按照学院和分院工作安排,接受各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任务。应当按时按质积极主动完成各项任务。提倡在工作中作出创新成绩。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按照学院和分院安排,参加各种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工作研讨等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提倡积极参加由工会等机构组织的增加凝聚力、健康身心、丰富业余生活的各种文娱、体育等活动。教师应当在会议和活动中依法律、按事实、讲文明。

    第十七条  教师作为学院师生员工大集体的骨干成员,应当具有主人翁态度,提倡自觉践行校风校训要求,提倡集体主义和团队精神,为建设阳光、和谐大学社区作出积极贡献。

    (一)提倡教师主动理解并带头践行校训要求,在社会转型期和新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具有立足自我、主动创业的“自力更生”精神;各擅所长、在团队中融合的“合力更新”精神;求同存异、发挥整体优势的“有容乃大”精神;极力争取、与时俱进的“不懈则优”精神。

    (二)提倡教师站在社会发展、学院进步和个人成长均衡前进的角度,具有不畏创业艰难;开拓事业的“豪气”精神;大局为重、志存高远的 “大气”精神;忠诚教育事业,与人为善,敢于承当社会责任和工作责任的“正气”精神。

   (三)教师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下级服从上级原则,尊重领导。同时应当主动思考,积极献言献策。

    提倡教师有自己的思考,鼓励在适当场合提出不同意见,或与有关领导当面交换意见。

    教师有权越级反映自己意见。但对已经集体讨论通过、或领导已布置的工作,不应当因为有不同意见而拒不执行。

    (四)应当尊重其他教师,提倡关心他人,并在他人需要时尽力帮助。

    提倡善于发现并学习他人长处和优点。如对他人有意见或有必须指出的缺点,应当从团结愿望出发,用适当方式提出。对他人非原则性的缺点,应当给予宽容和谅解。

    不准无事实根据地在背后或公开场合指责别人,不应当在背后议论别人缺点,或有不利于团结的言行。提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在与他人共同承担任务时应当有团队精神; 提倡主动提出自己建议,倾听他人意见; 提倡善于求同存异、协商一致; 提倡主动承担工作,欣赏他人成绩,应当团结合力完成任务。

    (五)教师应当尊重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讨论工作时要注意礼貌,耐心商讨。发生问题时,不应当有过激言行,不准侮辱人格,应当淡化矛盾,提倡理解对方。提倡团结为重,工作第一。如无法化解,可通过适当途径用适当方式向上级反映。

    (六)教师应当尊重其他所有员工。要平等待人,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提倡教师提高自身修养,讲文明、讲礼貌,成为全体师生员工的表率。


                                                            第五章 培养和晋升

    第十八条  学院制订规划和规范,组织实施新进青年教师培训计划,对青年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各分院组织多种形式的青年教师在岗培训。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青年教师在岗提高业务水平,有计划选拔优秀青年教师脱产或半脱产学习,提倡青年教师积极参加选拔,获得在岗进修资格,以取得高一级学位学历。

    第二十条  鼓励并积极组织教师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教师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按照对应职务和岗位需求予以聘用。对于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由于某种原因暂未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海南大学我院教师低职高聘资格条件》通过严格评审,按高一级职务和岗位需求予以聘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按照《海南大学我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规定》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内容包括专业水平、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根据督导评价、学生评教、教务部门和分院意见,由学院综合评定教师教学质量等级,作为超课时津贴额的决定依据,并作为综合考核、职务资格评审以及低职高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综合表现,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业绩,进行综合考核。由分院民主初评和学院终评确定各位教师综合考核等级,作为下一年度提高薪酬的决定依据,并作为晋升职务、评优、低职高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师由于表现优异、作出重大贡献,因而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在适当时机依法成立基金会,争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该基金捐助资金,按基金会章程和捐款组织及捐款人意愿制订规定,对业绩突出的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海南大学我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规定》及学院其他有关处罚规定,教师发生违规时,学院行政将按上述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中,对教师应履行的职责,由强到弱用“必须”、“应当”、“提倡”描述;对教师不当行为,由强到弱用“不准”、“不应当”、“不宜”描述。用“必须”和“不准”描述事项,是教师履行职责的底线。教师违犯该事项之一,即视为履行职责不合格,并有可能受到有关规定的处罚。用“应当”和“不应当”描述事项,是教师遵守义务的主要方面。全体教师当身体力行,做出应有的成绩,这是对教师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用“提倡”和“不宜”描述事项,是对教师要求的较高标准。各位教师均应用此标准严格以求,把握高的职业理想,提升职业道德水准,这是教师寻求自我更高发展空间之所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到期根据试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修订。修订时将广泛征求各级组织、各部门及全体教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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